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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不“离”债 婚内债务共同还

http:/www.qqhui.com 2008年10月08日 09:47   阅读:202次
离婚不“离”债 婚内债务共同还
2008年10月07日 王劲松 朱贤 本报讯
[字号  中  ]

  □王劲松 朱贤

  离婚前,丈夫个人购买摩托车欠下2000元债务,离婚后,有没有帮前夫还债的义务?近日,樊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,尽管离了婚,但婚内债务还是要夫妻共同偿还。

  【案件回放】

  1989年9月,曹某与沈某登记结婚。2004年9月2日,曹某在胡某的摩托车经销店购得一辆摩托车,尚欠2000元车款未付,并写了一张欠条,内容为:今欠到车款2000元整,署名为曹某。今年1月9日,曹某与沈某离婚后,前往外地打工。今年4月,胡某找不到曹某,便诉至法院,要求曹某和他的前妻沈某共同归还欠款2000元。

  【法官说法】

  樊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宁丽敏认为,该欠款虽是以曹某个人名义欠下的,但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又无法证明这笔钱是曹某的个人债务,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,由他们共同清偿。